欧亚关税同盟(EAEU)技术法规 TR CU 022/2011 关于食品标识安全,规定了食品标识的要求,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名称。此外,法规对基本营养素的每日平均摄入量、食品中的能量值、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标示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对消费者的误导行为。
TR CU 022/2011 技术法规旨在确保关税同盟境内食品标识要求的统一实施和强制执行,并确保商品自由流通。
在实施 TR CU 022/2011 时,应结合关税同盟针对特定类型食品的其他技术规则,且不得违反现行技术规则。
按照 TR CU 022/2011 的规定正确标识食品,是在关税同盟境内获准销售、上市及流通的前提条件。
采纳日期:2011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2013年7月25日
在2013年2月15日之前,符合成员国国家标准(如 GOST)并在 TR CU 022/2011 生效前已获得认证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从此日期起,只有按照 TR CU 022/2011 标识并加贴 EAC 合格标志的产品允许上市销售。
TR CU 022/2011 的适用范围
TR CU 022/2011 适用于关税同盟范围内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食品。
TR CU 022/2011 不适用的情况:
TR CU 022/2011 不适用于生产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所用食品,也不适用于个人在私人场所生产的食品。
食品标识要求
下列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包装食品。
标识必须包括:
- 食品名称
- 配料表
- 数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储存条件
- 生产者、授权代表或进口商信息
- 使用限制
- 营养信息
- 转基因信息
- 欧亚经济联盟统一 EAC 合格标志
标识应以俄语或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印制。
包装食品的标识可包含附加信息,包括商标、商标持有人的信息、产地或 CE 标志。
含咖啡因超过150毫克/升的无酒精饮料,或含有可产生调节作用的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应标注相应警示:“18岁以下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以及神经易激、失眠或高血压患者不宜饮用”。
食品成分应按含量递减顺序标示。
按照标识认定的食品必须确保食品分类正确、描述真实,并能与其他食品区分开。
禁止在标识中列出不存在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