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EAEU,Eurasian Economic Union,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6/2011《燃气燃料设备安全》规定了燃气设备的强制性安全要求,以保护人类与动物的生命健康、环境及财产安全,同时防止对消费者的误导,并确保能源效率及资源节约。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海关联盟区域内销售的燃气设备,是确保燃气设备统一符合性评定和自由流通的重要依据。
通过日期:2011 年 12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13 年 2 月 15 日
燃气设备仅在符合 TR CU 016/2011 及相关欧亚经济联盟(EAEU)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方可投放市场。TR CU 016/2011 与欧盟指令 EC 2009/142/EC《燃气设备安全》在要求上等效,但并不完全相同。
TR CU 016/2011 的适用范围
TR CU 016/2011 适用于:
- 用于食品加工、采暖及热水供应的设备,包括作为组合机械部件的设备
- 块式燃烧发动机及使用块式燃烧发动机的燃气设备(法规中有编号列出)
- 用于设备安装的机械,这些机械独立运作并在法规中列出,如控制单元、控制器及安全装置
| 受 TR CU 016/2011 技术法规约束并需进行合格评定的燃气设备列表: | 合格评定形式 |
|---|---|
| 燃气采暖设备(含带水循环的加热器、对流器、炉灶、热空气加热、内置燃气热空气发生器的空调) | EAC 认证 |
| 用于烹饪、采暖、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设备 | EAC 认证 |
| 燃气热水器 | EAC 认证 |
| 便携式燃气加热器及支架(旅游用) | EAC 声明 |
| 燃气灯具 | EAC 声明 |
| 燃气锅炉(功率≤1000 kW) | EAC 认证 |
| 燃气锅炉(功率>1000 kW) | EAC 认证 |
| 商用厨房设备(锅、烤箱、烘烤盘、油炸锅、加热保温器等) | EAC 认证 |
| 带热回收功能的燃气空气加热器 | EAC 认证 |
| 热电联产装置 | EAC 认证 |
| 减压装置 | EAC 认证 |
| 燃气压力调节器 | EAC 认证 |
| 自动点火装置 | EAC 声明 |
| 安全、控制及调节装置 | EAC 声明 |
| 柔性电缆连接 | EAC 认证 |
根据 TR CU 016/2011,无需进行合格评定的设备:
- 蒸汽锅炉(压力 ≤ 0.07 MPa,温度 ≤ 115 °C)
- 用于工业过程及工业厂房的设备,但不包括 TR CU 016/2011 附件 1 中列出的燃气设备
- 使用燃气作为发动机燃料的设备
合格评定程序
燃气设备的合格评定必须符合 TR CU 016/2011 要求,可采用以下形式:
申请人可请求将 EAC 声明替换为 EAC 认证,适用于自有证明不足以证明符合性要求的情况。燃气设备的 EAC 合格评定可根据申请人选择的三种程序之一进行:批量供应、一次性供应或系列生产。
随附文件
EAC 标志
经确认符合 TR CU 016/2011 的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标注 EAC 合格标志。该标志应贴于每台燃气设备及其随附的操作文件上;若设备无法直接标识,可仅在包装及操作文件上标识,但应确保在整个使用周期中清晰可见。标识仅可在设备符合所有适用技术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使用。
EAC 认证有效期
系列生产产品的 EAC 合格证有效期为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