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适用范围
1.1 下列条件适用于Schmidt & Schmidt OHG(以下简称为“服务方”)与客户之间关于咨询、翻译、服务准备、规划和组织以及类似服务的所有订单,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1.2 偏离、冲突或补充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即使已被知晓,除非其有效性已明确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否则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1.3 在合同关系框架内,客户和服务方之间创建和传输的文件的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维护。
§ 2 合同标的
2.1 合同标的是合同约定的服务(活动),由服务方的独立合格员工根据适当的专业实践原则提供。员工的选择和更换由服务方自行决定,服务方也可以使用自由职业者和分包商。
2.2 本网站的报价仅面向商业客户和经销商。
§ 3 合同语言与文本存储
3.1 签订合同的语言为中文或共同商定后的其他语言。
3.2 我们会存储合同文本并以文本形式向您发送订单数据和我们的通用条款。您可以随时在此页面上查看通用条款。
§ 4 服务范围
4.1 任务、程序和交付工作文件的类型由合同双方以书面协议规范。
4.2 服务方仅在收到书面确认的订单或已完成的合同后开始履行服务,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要提供的服务。服务和文件类型的变更、补充或扩展需要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 5 合同的成立
5.1 合同通过服务方对客户订单的书面或电子确认接受而成立。若服务方根据其报价开始工作,则合同最迟在此时生效。
5.2 除非明确注明为不具约束力,服务方对其合同报价在30个自然日内具有约束力。
§ 6 服务方的义务
6.1 服务方有义务遵守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客户的信息和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6.2 服务方有义务要求其员工出具相应的承诺声明。
§ 7 客户的义务
7.1 客户有义务支持服务方的活动。特别是,客户需无偿提供其业务范围内为顺利完成订单所需的所有条件。
7.2.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根据需要为服务方的员工提供工作空间,包括所有必需的工作和通信工具;
- 指定一个联系人,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可供服务方员工联系;
- 该联系人有权作出在订单继续执行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决定;
- 确保服务方的员工随时能够获取其活动所需的信息,并及时向他们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
7.3 客户确保服务方在订单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报告、组织计划、草稿、图纸、汇编、程序、计算、专家意见及其他文件仅用于其自身目的。
7.4 服务方创作的、产生版权的作品仍归服务方所有,除非该作品包含客户的核心商业和运营秘密。
§ 8 保密与数据保护
8.1 双方承诺对在合同关系中获得的所有标记为机密或显而易见的机密性质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或向第三方披露。
8.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数据、商业机密、专有技术、商业计划、客户信息、产品规格、协议和报告。双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这些信息,并限制需要这些信息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员访问。
8.3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 已为公众所知或并非因接收方过错而公开的信息;
- 接收方独立开发且未依赖披露方信息保密的信息;
- 第三方未承担保密义务而披露的信息;
- 根据法律要求或司法命令必须披露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法律允许,将提前通知披露方。
8.4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8.5 双方确认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根据合同处理的个人数据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使用,并且仅用于履行合同义务。此外,您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了解我们的数据保护条款。
8.6 服务方承诺实施所有必要的技术和安全措施,以保护从客户获取的数据免受滥用、丢失和更改。
8.7 双方承诺告知所有有权接触机密信息的人员,并通过合同义务要求他们保持保密。
§ 9 双方义务
9.1 双方承诺互相忠诚并遵守保密义务。
9.2 双方同意仅在与第三方的共同协商下分享有关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或结果的信息。
9.3 双方承诺互相忠诚。这特别包括在合作终止后12个月内禁止雇佣或以其他方式聘用参与过订单执行的员工或前员工。
§ 10 责任与赔偿
10.1 服务方对所有索赔的责任限于订单的价值。
10.2 服务方不对轻微过失的违约承担责任,前提是这些违约不影响基本合同义务、因人身、身体或健康受损而导致的损害、或根据担保及产品责任法的索赔。
10.3 服务方不对间接损害、利润损失、储蓄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10.4 服务方对数据丢失的责任限于在定期数据备份情况下会发生的常规恢复工作。
10.5 如因不可抗力或类似事件(如罢工、停工或官僚任意性)导致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严重阻碍或使服务无法履行,则期限将适当延长。这同样适用于客户未履行合作义务的情况。
§ 11 接受违约/h2>
如果客户未能接受服务,或未能或延迟履行第7条规定的合作义务,服务方可以要求支付未提供服务的约定补偿(不包括附带费用),而无须承担后续履行的义务。
§ 12 合同期限与终止
12.1 合同将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然而,如果客户因运营原因需要,可以提前8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合。
12.2 在合同结束前,服务方提供的服务应全额补偿(不包括附带费用)。如果服务方通过可利用的资源节省了费用和/或获得了收入,或者由于自身原因故意未能获得该收入,则因提前终止而不再提供的服务将不适用补偿。
12.3 如果服务方未能履行其服务,客户可以在书面规定合理期限后解除合同。如果服务方对延误不承担责任,客户无权要求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 13 到期日、留置权、抵销
13.1 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说明,付款应在发票日期后14天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无扣款转到发票表格上指定的账户之一。如果客户在到期日后的10天内未付款,服务方无需进行进一步解释,客户将被视为违约。在服务方未收到全额付款之前,客户不得因缺陷主张任何索赔和权利。
13.2 赔偿金额以下单时有效的价格表为依据,除非另有协议。
13.3 如如果出现付款延迟,服务方有权自该时起收取超过当前基准利率8%的利息,无需催促,除非损失能够证明较少。服务方有权要求因延迟造成的更高损失赔偿。
13.4 所有约定金额需加收法定增值税。
13.5 客户不得以与服务方的其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留置权。
13.6 只有在法院确定或无争议的债权才允许抵销。
13.7 发票通过电子邮件传送。邮寄发票,如需费用由客户方支付。
§ 14 时效
客户对服务方的所有索赔,如法律允许且未另有规定,最迟在合同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到期。超过这个期限,任何因工作或服务缺陷而产生的索赔都将被排除。这之后,服务方有权销毁客户提供的文件。
§ 15 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15.1 服务方保留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创建的报告的所有权利。
15.2 客户仅在全额支付费用后,且仅可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在合同关系中生成的报告,包括所有表格、计算和其他细节。然而,客户不得更改、编辑或部分使用这些报告。将报告转交给相关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是允许的,但前提是且在合同预设目的所必需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15.3 服务方保留其所有测试方法以及所有设备或设施的权利,除非这些在根据书面协议仅为客户提供工作成果的过程中被专门开发。
§ 16 最终规定
16.1 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如果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无效,其余规定不受影响。双方承诺用经济上等效的规定替代无效的规定,这些规定最接近无效或不可执行规定的意图和目的。对合同缺陷同样适用。
16.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需要书面形式,并必须明确标记为此类。这也适用于放弃书面形式要求本身。
16.4 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人或公法特殊资产,则所有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的专属司法管辖地为服务方的业务所在地。如果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一般的司法管辖地或在提起诉讼时住所或通常居住地不为人所知,同样适用。
16.5 双方承诺仅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向第三方共享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或结果信息。
16.6 双方承诺互相忠诚。这特别包括在合作结束后12个月内不雇佣或以其他方式聘用参与订单执行的员工或前员工。
16.7 双方将在本合同意义上用经济上等效的措施解决他们的合作中的经济困难。所有重要的决定将通过协商一致作出。
16.8 保密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继续存在。双方承诺指导他们的员工和有权访问保密信息的分包商遵守保密义务,并确保这些人同样受到保密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