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EAEU,Eurasian Economic Union)技术法规 TR EAEU 045/2017《矿物油安全要求》规定了矿物油安全方面的统一要求。该法规旨在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此外,通过实施该法规,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并确保资源的谨慎和合理使用。
通过日期:2017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2019年7月1日
TR EAEU 045/2017 不适用于
- 用于国防目的的矿物油
- 出口至欧亚经济联盟(EAEU)以外地区的矿物油
- 国家储备中的矿物油
禁止生产和运输含有氯化有机化合物的矿物油。
所需文件
进行合格评定时,需要提供 技术护照。技术护照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制造商的企业名称
- 制造商地址
- 产品名称
- 矿物油的指导值(依据 TR EAEU 045/2017 附录)
- 由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 EAC 标志
技术护照必须以俄语编制。
合格评定程序
矿物油的符合性必须在认可实验室中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载明于 技术护照 中。
根据 TR EAEU 045/2017 的要求,不需要进行 EAC 认证或 EAC 符合性声明。
受托授权代表人
只有在关税同盟(即欧亚经济联盟,EAEU)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 EAC 认证或办理 EAC 符合性声明。
位于 EAEU 以外的企业(例如德国或欧盟国家)无权自行对产品进行声明或加贴 EAC(Eurasian Conformity,欧亚符合性)标志。
本公司——上海史密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可为您在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提供授权代表服务。
EAC 标志
根据 TR EAEU 045/2017 完成合格评定的产品必须加贴 EAC 标志。未加贴相应标志即投放市场的产品,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