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计划在另一个欧盟国家结婚或寻找工作,可能需要提交公共文件——即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或无犯罪记录证明。
双边国际条约以及欧盟关于国际文件交换的相关法规,简化了公共机关在处理其他国家签发文件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双边国际条约
德国已与比利时、丹麦、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奥地利和瑞士签署双边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某些文件如加盖主管行政机关印章,可免于任何形式的认证。
国际多语种文件(依据CIEC公约)
根据国际民事身份委员会公约(CIEC公约)格式,由缔约国之一签发的民事身份文件及无婚姻障碍证明,在欧盟范围内免于任何形式的认证。
1976年9月8日维也纳CIEC公约(签发多语种民事登记摘录:出生、婚姻及死亡证明)的缔约国包括:
- 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德国、爱沙尼亚、法国、意大利、佛得角、克罗地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摩尔多瓦、黑山、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士、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土耳其。
1980年9月5日慕尼黑CIEC公约(签发多语种婚姻资格证明)的缔约国包括:
- 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摩尔多瓦、荷兰、奥地利、葡萄牙、瑞士、西班牙和土耳其。
欧盟2016/1191号关于公共文件的条例(2016年7月6日)
此外,欧盟2016/1191号条例(2016年7月6日)简化了在一个欧盟成员国签发、需在另一成员国提交的某些公共文件的流通程序,从而免除以海牙认证形式确认真实性的要求,旨在减轻公民的行政负担与成本。
该条例涉及公共文件真实性的确认,但不涉及其在另一欧盟成员国的法律效力认可。公共文件法律效力的认可仍受文件提交所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管辖。
该条例适用于以下公共文件:
- 民事身份文件:出生、在世证明、死亡、姓名变更
- 结婚证书、无婚姻障碍证明、单身证明、注册伴侣关系证明
- 居住和/或住所证明文件
- 国籍取得或变更相关文件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证文件及其公证副本
- 法院判决书
该条例还取消了提供公共文件翻译件的义务。如公共文件未以该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主管机关可要求提交适用于所有欧盟官方语言的多语种表格。
该条例在11个领域提供多语种表格,可作为附件附于公共文件之后,以避免提供翻译。这些表格可在其他成员国作为翻译辅助文件使用,从而免除翻译要求。
如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提供认证翻译,仅需由宣誓翻译员将文件翻译为目的国官方语言,并加盖翻译员印章进行认证。各主管机关必须接受在任何欧盟成员国制作的公共文件认证翻译件。
自2020年2月1日起,英国不再是欧盟成员国。根据《退出协议》,对英国文件的认证条件适用至2020年12月31日;此后,英国文件在欧盟使用时需办理海牙认证。
综上所述,双边国际条约、欧盟法规以及多语种文件公约简化了对其他国家签发公共文件的处理程序。这些规定促进了民事身份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文件等文件的流通与认可。